(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逐步稳妥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区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采取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协商办法,健全区片综合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三、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
(九)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主体多元、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和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等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允许其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
(十)强化财税对金融服务“三农”的引导。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积极开展公共财政支持下的农民创业小额贷款、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制度,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农业项目要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稳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和适合“三农”特点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程序等方面更好地满足农民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村企业,要通过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全面推行联保贷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支农贷款卡、贷记卡业务。积极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农业领域,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地探索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和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允许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鼓励支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多元化参与组建农信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