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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建立和完善市级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土地供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行土地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的原则。凡通过征收、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一律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计划统一组织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议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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