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履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制定、审核和上报,实施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等的委托、组织、监督和管理职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或者在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设立分中心,履行相关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城乡规划、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应当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等编制。
第八条 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城乡规划、房产住宅等部门编制。
第九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条 委托属地区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属地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按照规定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土地收储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和拆迁成本标准核定,节余归区政府,超出部分从区政府分成中扣除,分成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对特殊区域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净地,以市场价的60%作为补偿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招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确定中标单位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和必要的前期整理。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战略投资者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