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重点工程及公益性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市政府融资平台或者项目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应当凭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分别到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转用的,可以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据政府委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章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资金
第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被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自筹资金;
(六)除本条第(五)项以外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三)前期准备费用;
(四)前期开发性支出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土地一级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一级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