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情况;
8、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情况;
9、施工环境保护和卫生情况。
(三)社会信誉
1、缴纳税费及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2、银行信用情况;
3、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4、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情况;
5、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6、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由高分到低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120分以下,并同时至少具备以下 两项条件:
1、企业年产值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的90%以上;
2、获得一项国家或者省级奖项;
3、获得二项市级奖项;
4、获得市级以上新技术奖。
(二)良好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
(三)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
(四)基本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69分以下。
(五)不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八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在基本分值100分的基础上,按照不良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对拒不改正不良行为的,实行按月累积扣分。
第九条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附加分:
(一)获国家、省、市级奖项;
(二)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支持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四)获国家、省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银)奖;
(五)赴境外、省外、市外施工。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获同一奖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