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骗取证照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在本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八)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建筑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照不合格企业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整改合格的,取消原扣分。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参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设立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及建筑业协会参加,负责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评价、公布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网络评价系统、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凡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应当持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到本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申领《信用手册》。
《信用手册》主要用于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在建项目信息、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等,作为对企业市场行为诚信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