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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2008)

  (一)日常采集,各参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随时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通过信用评价网络系统上传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每月汇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初召开各参评部门例会,对上个月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确认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
  (三)每季发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后,召集各参评部门对上一季度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汇总、确认后,将企业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整体信用信息变化情况,以通告的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布。
  (四)年终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采取计算机网络办公方式,每年评定一次。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根据参评部门全年采集积累的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进行排序汇总得出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参评部门对汇总的结果认定,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在媒体或者网络上公示7日后,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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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优选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优秀企业,各参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一年内免于资质审查;
  2、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纳税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在信贷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适当减免有关保证金、抵押金;
  5、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比照优秀企业1、3、4、5目规定执行。
  (三)合格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变更,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收回《信用手册》,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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