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列入关闭的和停产整顿的煤矿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确定执行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件2)彻底关闭。
(2)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尚未执行关闭的煤矿,要按《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件3)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盯守,尽快制订关闭方案,实施关闭。
(3)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停产整顿煤矿检查表》(附件4)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2.合法生产矿井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回采工作面等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
(5)“三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
(6)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