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8)防治水管理情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1)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
(1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矿井是否以近期有资质单位的实测图纸为依据布置采掘,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跟踪上图,定期进行图纸交换。
(13)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真正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现象;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掘进头的通风、探放水、顶板等现场管理。
(14)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15)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
(16)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7)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确定的由两局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已关闭的私开矿点和关闭矿(关闭煤矿、硫铁矿),逐矿井、逐坑口、逐点开展了排查,对未按“六条标准”取缔关闭的非法矿点,是否重新按标准关闭;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进行了井下实测,对排查出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依法从严查处;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煤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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