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地方煤矿新开和已关闭非法矿点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 对排查出的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要及时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关死填实。

  3.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整顿。

  4.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属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按上述四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综合信息组(一式三份: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份)。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专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7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若干个检查工作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各类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与县(市、区)检查组互相配合,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与县(市、区)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在全面听取县(市 、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政府上报的三类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名单,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与县(市、区)检查组联动,要分别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查看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煤矿,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