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 企业自查自整和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全市所有地方煤矿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市直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公司及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要将自查自整、排查摸底情况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和辖区内所有非法矿点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进行分类登记,并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分类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同时,按本方案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名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不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和现场督查。
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6个月)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与市、县检查组联动,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联动分类整治工作方式,督促煤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对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以及新开和关闭不合格的非法矿点要立即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基本符合正常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尚未整改安全隐患的矿井名单,同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四阶段 “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市县(市、区)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及非法煤矿关闭取缔情况;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等。县(市、区)各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市级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