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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产停业,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本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市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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