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存在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等环境污染隐患。
3、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4、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5、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贮存设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6、污染物排放情况。
7、排污申报情况。
8、环境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9、废弃、闭库环境保护措施管理落实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排查整改阶段(11月20日-12月20日)
1、在前段时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摸底排查,彻底摸清全市环境污染隐患,于12月5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
2、督促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要对整改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进度进行督查,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于12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第二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2月21日-30日)
1、各县(市、区)要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境保护局。
2、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和推诿拖延、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立即行动,全力抓好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1、标本兼治,着力构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全力抓好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把预防环境污染事件作为今后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应急执法工作体制,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环境安全应急工作机制。督促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认真排查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迅速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工作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