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办事机构。
1、各乡镇(街道)必须设置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独立设置。
2、乡镇(街道)安监站负责本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公共聚集场所消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安全监管。
3、乡镇(街道)安监站行政上隶属乡镇(街道)领导,业务上受市、县(市、区)安监局指导,工作上对本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村、企安全监管机构。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村、企的安全监管机构,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安全监管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
(一)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监员,无煤乡镇(街道)安监站专职监管人员(简称安监员)不少于3名,非重点产煤乡镇(街道)不少于6名,重点产煤乡镇(街道)不少于9名。
(二)各乡镇(街道)安监员由乡镇(街道)选配,在乡镇(街道)现有人员内调剂使用。乡镇(街道)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安监站站长原则上要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政府副职担任,经县(市、区)安监局审核,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乡镇(街道)安监站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乡(镇)政府各承担50%,安监站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解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等装备和设施。
四、监管体制和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3、编制和完善乡镇(街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