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方案
根据《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89号令)“重点工业企业应当分期分批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于2008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晋政发〔2006〕15号)“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于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实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2008年12月31日是我省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的最后期限,省政府决定对未按期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零点关停行动”,并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方案》(晋政办发电〔2008〕183号)。根据省政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2008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的重点工业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
二、工作内容
1、对我市714家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分类处置
(1)需下达延期验收、停产治理决定或予以关闭的市营企业由市政府下达决定;需下达延期验收、停产治理决定或予以关闭的县营企业由所属各县(市、区)政府下达。
(2)逾期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全面达标的企业或生产设施,作为本次“零点关停行动”的对象,将其列入关停名单,下达停产治理或关闭决定。
(3)自然停产的企业或生产设施,作为本次“零点关停行动”的对象,将其列入关停名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企业名单,下达停产治理决定。相关企业要作出书面承诺,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建成并投运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全面达标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