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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方案的通知

  (4)经现场检查,确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尚在监测阶段的企业,不列为本次“零点关停行动”对象,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布企业名单,最迟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全面达标验收工作,否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下达停产治理或关闭决定。

  2、加快全面达标监测和验收步伐,对已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并监测合格的企业,市及县(市、区)环保部门务必于12月29日前对其进行验收。

  3、对列入“零点关停行动”名单的企业,条件成熟的可提前实施关停。

  4、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1、12月26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零点关停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停产治理、关闭企业名单和延期验收(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尚在监测阶段)的企业,并将确定后的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同时,向列入停产治理或关闭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下达停产治理或关闭决定,并逐一送达企业,自然停产企业要上报书面承诺。

  2、12月31日12时前,各县(市、区)向市环保局报告“零点关停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列入本县(市、区)重点污染源面达标的企业总数,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数,需要停产的企业数,需要关闭的企业数,已经关停的企业数。

  3、12月31日23时,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及环保、监察、工商、电力、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准时参加省政府召开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电视电话会”。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零点关停行动”由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对“零点关停行动”实施统一监管,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负责收回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力、供水部门负责对关停企业实施断电、断水;公安部门负责对“零点关停行动”提供必要的警力支持和维护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零点关停行动”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未完成全面达标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

  2、加强舆论监督

  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零点关停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表扬典型,曝光落后,形成强大的宣传和舆论攻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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