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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09)

  (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新型墙体材料持《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生产厂家给代理商开具的委托代理证明;
  (六)用户使用情况。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第六条 市墙改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五日内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企业的信息录入唐山建设局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进入本市建筑市场须办理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有: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砖、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商品粉煤灰、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彩钢板等产品,增加或减少品种由市建设局另行公布。
  不办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备案证、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进市登记的产品: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第八条 国家、省、市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或限制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办理进市登记的企业,向建筑工程供货时,在向开发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中,须注明此工程的用量,并加盖企业公章。已登记的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规定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第十条 对向本市建筑市场供应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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