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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及项目监理押证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和项目总监代表押证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总监代表押证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在造价管理站进行备案。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定阴阳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录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项目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对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代表的监理上岗证原件进行押证,上岗证原件统一存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领回;工程因故停工终止监理合同的,须凭建设单位有效证明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同意方可领回上岗证件。项目总监代表的变更,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监理企业人员的素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吃、拿、卡、要”,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要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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