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执行:500万元以下不少于3人,500-1000万元不少于4人,1000-3000万元不少于5人,3000-5000万元不少于6人,5000-10000万元不少于8人,10000万元以上不少于10人。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序,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监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宁夏建设行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和市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七、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的规定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严禁越级承接业务。为禁止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发生,监理企业不得在自治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外地企业在宁夏设立的项目监理机构如无单独的监理资质,一律视为外地进宁企业,严格按照《外省进宁企业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外地进宁监理企业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有关业务工作,备案采取一个项目一备案的方式。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