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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开展监理工作前必须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及签字权限,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总监代表应参加项目监理规划、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可以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审定承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查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组织参加基础、主体,节能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故不参加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监理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九、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落实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安全生产工作

  1.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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