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8]118号)
各市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08]3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企业必须在2009年2月20日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将本企业统计数据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汇总报建设厅。
三、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于2009年2月20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