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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综合单价。

  第二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降价或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降价或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上。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二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报价的风险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范围的,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责任、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以及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中综合单价确定的计算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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