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9]3号)
各市、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局、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和培育有规模、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淘汰资本实力差、开发业绩小、专业技术力量薄弱、违法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横向联合、优势互补、资产重组、做大做强,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和行业整体提升的要求,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2008年度资质年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检和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复检,现将年检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不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交我厅统一销毁。
二、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的企业,只限于从事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新项目的开发经营。
三、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尚有项目未开发完毕或已销售项目的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物业移交等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的,由企业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可继续从事限定项目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房屋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物业移交等工作,但不得从事新的项目开发经营。
四、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年检结果告知当地工商、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