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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工业园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有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本级政府职权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三)企业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本市级标准执行;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8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奖励与融资支持
  (一)园内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性项目,园区管委会按其纳税贡献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对新入园企业,从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3个年度,按其达到的条件,可享受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设备更新、新产品研发、挖潜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对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投产第一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20%给予奖励。②企业投产第一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投产第二、三年按其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③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投产第二、三年按其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对工业园的生产企业,从投产年度起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扩大企业产业规模的,视其投资效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财政奖励优惠期限。
  (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转移产业及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当地各级金融机构改进对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继续承认转出地的资信记录。进一步完善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措施,加大对转移到工业园骨干企业拓展上市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较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对工业园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品开发
  (一)对工业园新授牌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的企业,除省政府的资金奖励外,园区管委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或1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发名牌、名标、新技术和新产品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支持服务。对在转出地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资格认定的,转移进工业园后我市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省和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要向优强产业转移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对进驻工业园的具有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在子女人学、家属就业、购买安居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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