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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08]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组织管理
  (1)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落实目标管理。
  (2)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1)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2)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3)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入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4)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5)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6)省、市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加大本县(市、区)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2)人均GDP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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