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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建设与改造。

一、电网规划

  第三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市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电力专业规划。电力专业规划由有电力规划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变电站(所)址和线路通道的规划审批与控制。
  供电企业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规划,并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或发展计划,上报政府。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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