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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府[2007)57号),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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