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对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记录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监督检查记录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