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人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款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
八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行政酋长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过错责任的,依照《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4号)和《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汕府[2006]6号)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