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规范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的通知
(豫司文[2009]3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律师法》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1号令),省司法厅制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为规范和明确在《规定》施行之前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现通知如下:
一、省司法厅《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施行之前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可以维持当时河南省司法厅审核通过的数额标准。同时,省司法厅将结合河南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以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为工具,对律师事务所的布局予以必要调整。
二、在郑州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其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净资产数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净资产不低于8万元。届时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交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