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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有关税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有关税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商务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区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中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宁商发[2009]21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及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商(建)发[2009]33号)精神,现将家电下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特许销售商和销售网点由自治区商务厅将审定、备案后的名单,及时提供给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宁夏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特许销售商和销售网点销售指定的商品时,统一使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的带有语音识别防伪功能的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票样附后)。
  三、宁夏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根据需要,提供购买销售发票的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办理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审批、购买手续。
  四、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购买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后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直接将发票开给购买方并与货同行,由其指定的各销售网点将发票转交购买方。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在购买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其在我区各县(区)的特许销售商名单及发票分配计划,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将发票配送至特许销售商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各特许销售商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领取发票,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后,直接将发票开给购买方并与货同行,由其下属的各销售网点将发票转交购买方。
  五、宁夏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只用于销售规定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不得用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销售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宁夏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特许销售商应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按季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反馈发票使用情况。
  六、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定期对宁夏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特许销售商和各销售网点使用家电下乡专用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宁夏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的各销售网点按照宁夏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规定的价格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各销售网点和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或特许销售商之间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如何收取及收取的比例由中标企业或特许销售商和各自的销售网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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