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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沿街建筑工地和门店装修堆放行为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沿街建筑工地和门店装修堆放行为的通告
(河府[2009]6号)


  为规范市区沿街建筑工地和门店装修堆放行为,维护市区市容整洁和道路畅通,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构筑物。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在新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城监大队批准,老城区范围内的由源城区建设局批准。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及淤泥渣土。沿街建筑工地、门店装修必须设置围蔽设施,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和淤泥渣土等要即产即清,严禁堆放在城市道路上。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停工整改,市城监大队或源城区建设局对施工队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施工工地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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