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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9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六)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应急救援体系。如发生师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每年1月10日前,各地各校必须向省教育厅报告前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师生伤亡情况。

  (七)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学校安全工作成绩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考核工作成绩的基本要素。在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活动和干部提拔任免中,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基本条件予以考虑,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
  2009年各设区市安全责任控制指标

单 位

学生数(万人)

校园内控制(人)

各种死亡控制数(人)

福州市

140

7

84

莆田市

70

4

42

泉州市

160

8

96

厦门市

60

3

36

漳州市

100

5

60

龙岩市

65

3

39

三明市

60

3

36

南平市

60

3

36

宁德市

70

4

42

说 明

1、校园内控制数按0.05人/万人;

2、各种死亡控制指标(含校园内)0.6人/万人;

3、省部属学校不单独计数,不发生师生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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