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课程准备
第六条 建立互选课程准入制度,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各高校所开课程应是优质课程、特色课程或能满足其他高校学生需要的课程,鼓励优先将本校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列入开课范围。
第七条 各高校要精心组织本校教师踊跃申报开课,并对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后将该课程的及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简介等)对外公布、方便学生选课,并进行认真组织审查。
第八条 各高校于开学三周前完成本学期开课汇总工作,形成课表,内容应包括每门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班级计划人数,上课时间及地点等。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有关高校于每学期开学前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上发布将面向外校开放的课程及相关资料,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的学生选读。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教务处组织学生上网申报,并对学生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开课学校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及课程等材料上网公布,并颁发听课证。学生主修学校教务处协助做好相关的告知和颁证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查询到自己所需的课程后,可凭学生证,由个人或集体到开课高校报名,无须经学校证明。报名确认后,领取听课证,凭证听课。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后,达到班级最低计划人数即可开课,具体的班级计划人数由各高校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遵守开课高校制定的相关课堂教学纪律,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并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对理论性课程一般要求采用考试形式。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可向开课高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新安排学习。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开课高校寄送成绩单给学生所在高校教务处。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教学纪律,特别是因故需要停、调课的,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将有关信息公布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网上。
第五章 组织机制
第十八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高校负责实施。各高校教务处指定主管该项工作的处领导一人、联系工作人员一人,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课程互选过程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