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平台的各高校应于校园网主页上应设置课程互选专栏,发布各高校课程信息、管理规定和最新通知,逐步实现学生网上选课。
第二十条 所开课程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课程网站建设,鼓励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课件、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上网开放,方便学生学习。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将本校数字化课程网络平台或精品课程网站面向其他高校学生开放,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自行制订本校学生修读其它高校课程的具体办法,对学生选课所得学分如何认定和计算,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双专业和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优质教学资源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学新校区办学水平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办学”的原则,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应对外开放,相互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含义如下:
辅修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的学分。
双专业: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对外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以下简称“双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应选择本校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供学生跨校修读。双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各有关高校自行制订。
第五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双学位和双专业的毕业学分一般不低于60学分(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30学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范围内各高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4、符合双专业所在学校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