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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若干意见

  5、主修专业与双专业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大体相同的课程的门数不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根据双专业教学计划审核)。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于每年5月前在共享平台发布将面向外校开设的双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关材料。各有关高校组织学生上网申报,并负责对申报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双专业学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上网公布,并将录取通知书送交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教务处负责通知有关学生。

第五章 注册与选课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双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双专业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九条 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按双专业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注册、选课,并领取听课证,凭听课证听课。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跨校修读的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单独开班,并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并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寒暑假,以方便学生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学生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与所修双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双专业要求(不超过3门),学生在注册时可持主修学校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向双专业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免听手续,但须参加课程期未考试。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向开课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新安排学习。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持主修专业教务处书面证明于考试前向双专业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跨校修读双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以学生主修专业毕业为限跨校修读双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为学生主修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跨校修读双专业的成绩由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负责记录,待学生全部修读完成后将学生成绩档案送一份交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一份留存本校。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双专业修读的,应向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校教务处出具其已修成绩证明并交学生主修学校教务处。主修学校应根据本校规定予以学分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双专业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跨校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若只涉及到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管理,双专业学校可按本校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如需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由双专业学校将违纪行为书面送达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证书授予

  第十八条 跨校修读双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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