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并系统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双学位所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双学位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学位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双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专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辅修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5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充分发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校际交流、资源共享。同时,拓宽学生知识面和视野、避免高校间实验室的重复建设,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都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的范围
第三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内各高校建立的、以服务高校实践教学为目标,对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教学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第四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实验室共享本着循序渐进、分批分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建立的省级及以上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相关实验室必须先行对外开放。其它有特色的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可采取项目开放和设备开放二种形式。
项目开放:开放实验室提供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
设备开放:开放实验室提供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开展课外研究性学习、小发明、小制作等科技活动。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的申报。满足开放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所属的高校负责推荐,经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确认后,成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开放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