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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各高校开放实验室应适时在网上公布对本实验室对外开放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和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等,以供选择。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的申请。开放实验申请分自由申请和集体申请两种形式。
  自由申请: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实验项目等,提出申请意愿并经审批后,由学生所在高校统一向开放实验室的高校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验的预约,开展实验活动。
  集体申请:需方学校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参与实验的学生数、实验项目等,向开放实验室的高校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根据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需方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室实验的要求。需方学校负责组织、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服从管理。
  1、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
  3、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先由实验室主管人员对开放人员进行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然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开放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获取课程成绩和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6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
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各高校之间相互协作、互利互惠、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全方位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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