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共享系统建设
第三条 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突破学校间的界线。师生可直接向新校区内各个共享高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服务共享。
第四条 统一新校区各图书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搭建共享的系统平台,实现管理模式的统一,业务模式的统一,系统维护服务的统一,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和共享服务机制。
第五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校园一卡通系统”由福建省高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共享系统由福建省教育厅投资建设,各校所需硬件设备由各校自行配套解决。
第三章 文献共享机制
第七条 凡持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发放的“一卡通”并在本校图书馆注册的持卡人,按照新校区各共享成员馆的规定,享受借阅、阅览服务。
第八条 “一卡通”持卡人可在本校以外共享成员馆借阅图书,本、专科在校生可借阅2册,研究生、教师可借阅4册,但在本校图书馆借阅图书的数量予以相应扣减。
第九条 图书的借阅范围、时间、图书是否允许续借、超期罚款的数量以及其它借阅规定,均根据所借阅图书的图书馆对本校师生读者的规则等同办理。
第十条 允许“一卡通”持卡人在共享成员馆按本校师生同等待遇使用电子资源、音像资源等其它资源。
第十一条 凡是读者丢失、损毁图书,由此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借阅者本人负责,并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办理离校手续时,要对本校“一卡通”持卡人在外校共享成员馆借阅情况的核查。读者必须到出借馆清还图书,在本校图书馆签发还清图书手续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还清共享成员馆图书就离校的,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一卡通”持卡人所注册的图书馆负责,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一卡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一卡通”。一旦丢失,应及时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挂失,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各共享成员馆发出挂失信息,终止借阅。
第十五条 使用“区域联合目录查询系统”。满足各共享成员馆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普遍使用的数据库资源,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统一与数据库供应商谈判,集团采购,分摊费用,共同拥有电子文献数据库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