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宁商(改)发[2008]415号)
各市县(区)商务局(计经局、经贸局、发改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成品油经营资格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商(改)发[2007]3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自治区境内持有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都须参加2008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加油站由商务厅负责年审,其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仍委托五市商务局组织年审。
二、年审时间及步骤
(一)年审时间
各地加油站年审时间:2008年12月25日-2009年2月25日。
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年审时间: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20日。
(二)步骤
1、企业自查。企业首先按年审要求进行自查,同时认真填写国家商务部印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表1)和报送相关材料,不可缺项。其中,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各市县(区)内的零售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计经局、经贸局、发改局)报送。
2、实地审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计经局、经贸局、发改局)要对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在年审申报表上签署符合年审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商务局。五市商务局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实地抽查;自治区商务厅审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
三、年审合格的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提供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证书、执照、协议(合同)和年审申报表等有关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具备国家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