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的通知
(闽教语〔2008〕5号)
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语〔2007〕1号),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已按要求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3月对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安排
2009年3月17日,对福建师范大学进行评估,18日上午进行反馈;3月19日,对厦门大学进行评估,20日上午进行反馈。
二、评估检查工作组织
1.评估组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7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