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省属学校“平安校园”申报考评工作的通知
(闽综治委学校治安组办〔2008〕8号)
各省属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按照《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稿)》(闽综治委学校治安组办〔200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省属学校(幼儿园)申报考评“平安校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尚未取得“平安校园”称号的省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凡与申办高校完全分离的独立学院,应独立申报“平安校园”并接受考评,其他独立学院如愿意独立申报,也可以按本通知办理。
二、申报及考评办法
1、学校自评:学校在认真总结一年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对照《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高校创建‘平安校园’考评标准”、“中小学创建‘平安校园’考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标准执行)进行自查,逐项评分。
2、申报参评:凡自评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学校可提出参评申报。申报时,要认真填写“平安校园”申报表,并经所在地综治、教育、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学校自评情况,一式两份报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联系人:郭林,电话:0591-87091330、 13960708015。
(1)省属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由所在地设区市综治、教育、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地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幼儿园由所在地街道综治、公安派出所和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申报工作于2009年1月30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3、组织考评: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若干个考评组对申报的学校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将以《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考评标准”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师生访谈等方式进行,除了检查了解学校创建“平安校园”的做法和成效,还要检查学校师生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