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2008--2009)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
一、2008年统计年报
1、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
(1)撤消“C10 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指标
(2)审核要点中,去掉“凡带“*”号的指标,行业代码为“E6204”的企业免填,其他指标均按涉及到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情况的范围填报”的要求,“E6204”的嵌入式软件企业可填写所有指标。
(3)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情况,审核要点中凡涉及出口业务的指标,折算汇率都由7.6调整为6.8。即:3. A0≥A6x6.8 7. A31≥A61x6.8 8. A4≥A62x6.8。
2、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
《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表修改如下:
(1)增加“E301070000 (七)互联网在线服务”
(2)增加“E301070100 1.在线娱乐服务”
(3)增加“E301070200 2.电子商务管理服务”
(4)更新了《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表中部分产品的权数,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目录和权数填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二、2009年统计月报
(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
审核要点中,凡涉及出口业务的指标,折算汇率一率由7.6调整为6.8。即:3. 1020≥1040x6.8 4. 1030≥1041x6.8 7. 1024≥1042x6.8
(2)撤消《软件进口统计季报》
(3)增加《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季报》,由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排在全国前百位的企业填报。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08--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编制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软件产业统计报表表式
五、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附录一:关于印发《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一、 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本《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季报》由相关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名单见《2008年(第七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须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1)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及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4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2.软件统计月(季)报:
(1)各省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电软统综1表),于月后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季后15日前将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季报表(电软统企4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季)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五、本《软件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我部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地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收集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七、本《软件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范 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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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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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企1表
| 企业基本情况
| 年报
| (1)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2)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
| 年后4月
10日前
磁介质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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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企2表
| 企业主要指标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
电软统
企3表
|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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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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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综1表
|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5日前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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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企4表
| 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季报表
| 季报
| 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
| 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
| 季后15日前
| 9
|
三、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四)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五)各单位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书写的内容要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
(六)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
(七)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四、软件产业统计报表表式
企业基本情况2008年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7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10年12月31日
一、企业标识代码
企业法人代码:□□□□□□□□□
省市代码
| 工商登记类型
| 行 业 代 码
| 地市代码
| 单列市
| 单列集团
| 控 股 经 济
| 出口基地
| 软 件 园 区
| 自 定 义 1
| 自 定 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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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名称:
B.企业法人代表:
C.母公司法人代码:□□□□□□□□□
D.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企业地址:
G.填表人姓名:
H.电话号码:
I.传真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L.软件企业认证号:
认证机关:
M.系统集成认证号:
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
认证机关: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企业主要指标
2008年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7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10年12月31日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代码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本年完成
| 代码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本年完成
|
C0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C14
| 年末所有者权益
| 万元
| |
A0
| 其中: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 万元
| | C15
| 年初所有者权益
| 万元
| |
A1
| 1、软件产品收入
| 万元
| | C16
| 应交所得税
| 万元
| |
A2
| 2、系统集成收入
| 万元
| | C17
| 应交增值税
| 万元
| |
A3
| 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
| 万元
| | C18
| 出口已退税额
| 万元
| |
A31
|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 万元
| | C19
| 研发经费
| 万元
| |
A4
| 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 万元
| | T1
| 增加值
| 万元
| |
A5
| 5、IC设计收入
| 万元
| | T11
| 其中:劳动者报酬
| 万元
| |
A6
| 软件业务出口
| 万美元
| | T12
| 固定资产折旧
| 万元
| |
A61
|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 万美元
| | T13
| 生产税净额
| 万元
| |
A62
|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 万美元
| | T14
| 营业盈余
| 万元
| |
C02
| 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 B1
| 从业人员年末数
| 人
| |
C03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 B11
| 其中:软件研发人员
| 人
| |
C04
| 其它业务利润
| 万元
| | B12
| 管理人员
| 人
| |
C05
| 营业费用
| 万元
| | B15
| 其中:硕士以上
| 人
| |
C06
| 管理费用
| 万元
| | B16
| 大本
| 人
| |
C07
| 财务费用
| 万元
| | B17
| 大专以下
| 人
| |
C071
| 其中:利息支出
| 万元
| | B2
|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 人
| |
C08
| 营业利润
| 万元
| | B3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万元
| |
C09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F1
| |
| |
C11
|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 万元
| | F2
| |
| |
C12
| 资产合计
| 万元
| | F3
| |
| |
C13
| 负债合计
| 万元
| | F4
| |
| |
| |
| | F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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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平衡检验项(C01-F5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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