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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造师注册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造师注册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8〕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建造师注册的相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造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市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等注册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建造师注册工作流程(试行)
  2.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表(略)
  3.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重庆市建造师注册工作流程(试行)

  一、区县建委负责受理、初审本辖区企业的建造师申请注册工作
  (一)各区县建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建造师注册申请。对注册申请材料(包括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复核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复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建委建造师注册材料核验专用章”印章。
  (二)注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立即当面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重新受理。
  (三)认真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建造师注册管理文件中所列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的情形,如有则不予受理,立即退回书面材料并做好记录。
  (四)对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当日办结,并提出初审意见。
  为保证注册申请材料的严肃性,保证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和本市建造师从业队伍的稳定性。在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聘用企业变更与注销注册,建造师自注册许可公布之日起,原则上在申报材料劳动合同约定日期内不办理聘用执业单位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确需进行聘用执业单位变更或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原则上不能影响原聘用单位相应资质条件的建造师数量要求。并填写《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表》(见附件2)、《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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