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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造师注册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五)汇总并制作《重庆市×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汇总表》,签署经办人和审核人意见并加盖区县建委公章连同经初审通过的申请注册材料一并报送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
  二、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负责建造师注册材料的接件工作
  (一)负责接收由区县建委上报的申请注册材料。负责核验申请注册材料复印件上是否加盖“×××建委建造师注册材料核验专用章”印章,以及汇总表上是否签署经办人和审核人的姓名及意见,是否加盖区县建委公章。符合要求的接件并登记,当天下班前移送市建管总站;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按相关规定退件。
  (二)负责受理市直属企业和其他类企业(勘察、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申请注册材料。接件人负责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复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造师注册材料核验专用章”印章;经核验原件与复印件不相符的,当场退回,不予受件。
  如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要求,并要求申报人在三天内补齐材料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按重新受件处理。
  (三)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的受件工作由市建管总站负责。
  三、市建管总站负责建造师注册审查工作
  市建管总站核查各区县建委汇总上报的申请注册材料的个人申请表与网上填报内容是否相符,审查申请人员有无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的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
  1、不同意注册的:给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的意见,退回窗口,由窗口完成退件工作。
  2、同意注册的:形成审查意见后,由经办人和市建管总站领导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重庆市建管总站公章后与申请注册材料一同报送市建委建管处。
  (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证章和注册证章污损更换
  1、不同意注册的:给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的意见,退回窗口,由窗口完成退件工作。
  2、同意注册的:形成审批意见后,完善网上审批手续。负责销毁变更注册执业印章和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负责收取变更注册证书,并送交给建造师协会打印变更防伪贴,负责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专用章”并复核证书、印章后,交窗口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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