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援建资金用于“资金补助”项目的,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根据市工作小组意见,将援建资金拨付至映秀镇政府指定援建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交钥匙”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市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由市工作小组与映秀镇政府共同协商,经省工作组与汶川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纳入我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总体方案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援建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以及广东省、四川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级次拨付。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援建工作和援建项目月报表制度。市工作小组每月按时将援建工作和援建项目月报表,同时报省工作组、市领导小组及市援建办(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时,随时报送)。市援建办负责汇总,并向省援建办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市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监察、审计机构进行稽查、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涉及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四川省、广东省及我市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交钥匙”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必须同时符合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市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