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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境内自然人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境内企业法人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境外机构投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三)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除资本金外,小额贷款公司可运用捐赠资金以及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开展业务。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资格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董事、监事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和能力;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

  五、经营要求

  (一)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本市范围内运用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以及其他经省金融办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二)贷款投向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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