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1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程序
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东莞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发生《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申请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由申请人(公司)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2.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3.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4.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6.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