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调整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次数的批复
(宁交法〔2008〕22号)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和规范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次数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继续强化交通安保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国标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省厅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自2009年起,我市营业性运输车辆每年实施二级维护不得少于3次。
二、此次调整的范围较广,涉及营运车辆数量较大,道路运政机构应周密安排调整方案,切实方便广大运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