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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13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8年底以前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实际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征管范围不再进行调整。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征管范围划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协商解决。

  三、企业所得税金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是指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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